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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相关规定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8-02-05 14:09:26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业主大会会议一般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、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形式。 
(一)首次业主大会会议
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,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的指导下,由业主代表、建设单位(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)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,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,经区(县)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后仍不改正的,区(县)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业主提出的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,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,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
业主大会筹备组(以下简称“筹备组”)由业主代表组成,一般为5—15人。业主代表应当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、热心公益事业、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。尚未销售的物业,建设单位可作为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。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,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。
筹备组要做好下列筹备工作:
(1)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形式和内容;
(2)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,拟定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》(草案)和业主公约(草案);
(3)确认业主身份,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;
(4)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;
(5)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丁作。
上述(1)、(2)、(3)、(4)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。
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:
(1)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;
(2)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;
(3)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;
(4)审议通过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》和《业主公约》;
(5)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事项。
(二)定期会议
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,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。
定期会议的主要内容有:
(1)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2)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》、《业主公约》、《业主委员会章程》等文件的审议与修订;
(3)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、续聘与改聘;
(4)专项维修资金使用、续筹方案的决定;
(5)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;
(6)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。
(三)临时会议
《业主大会规程》中规定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:
(1)20%以上业主提议的;
(2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;
(3)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临时会议的会议内容由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因和目的确定。一般是一事一议。

召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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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
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,并事先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(县)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(村)民委员会,邀请区(县)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(村)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,同时认真听取区(县)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(村)民委员会的意见、建议。
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,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。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,可以以幢、单元、楼层等为单位,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。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,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。
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,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三日前,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,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,业主赞同、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业主本人签字后,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。
(二)业主投票权规定
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,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、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上海《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》中指出,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以套为单位计算。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》《的,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。
(三)业主大会的决定
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l/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能有效。业主大会作出决定,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l/2以上通过。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,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,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/3以上通过。
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。
(四)业主大会的备案
业主大会应当组织人员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,并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,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、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业主公约等材料,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。
 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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